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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xyz2700 on Feb 1, 2024 3:28:41 GMT
除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外,还有较近的第三人和较远的第三人在不同程度上能够影响合同关系(即利害关系人的支付(民法典第304条),最明显的例子是第三人的利益(《民法典》第 436 条)、第三人的实际承诺(《民法典》第 439 条)。 另一方面,如果确实假设绝大多数合同的典型效力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并不意味着某些附带或准合同效力不能扩展到合同之外并到达所谓的第三方。 在这方面,当代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章节旨在探讨合同效力超越当事人、超越法律交易本身的扩展和限制[2]。 相关合同的主题属于此范围,并将成为本专栏以及当前民法领域下一篇专栏的主题。 二. 什么是链接合同?它们是如何产生的? 在另一篇关于该主题的文章中,我们将合同联盟定义为“结构上不同但又相互联系、相互联系的多个合同和合同法律关系。 它们构成单一且相同的经济运作,在有效性方面具有潜在的后果” (通过可能传播的无效性)和有效性(关于违约、决议权、对未履行合同例外的反对、仲裁条款的范围等主题)”[3]。 这种联盟并非源于法学家们的机智猜测,而是源于市场行为,代理人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寻求增强自身利益。 权力下放和日益专业化的实践将财富的加工、生产和流通分割到商业社会之外。因此,商业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开始通过适 Whatsapp 号码数据 当的合同管理[4]来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合同具有相关的重要性。 三.所有相关合同都一样吗?如何区分它们? 相关合同的困难之一在于其类型的多样性。相关合同有多种类型,具有不同的起源和后果[5]。 为了更好地理解该主题,我们根据相关合同的来源或起源提出以下分类[6]: 罗德里戈·泽维尔·莱昂纳多 根据相关合同的类型(lato sensu相关合同),可以区分: (a) 严格意义上的相关合同;(b) 由明示条款联系起来的合同;(c) 相关合同。 当两个或多个合同之间通过适用法律而发生联系时,就存在最严格意义上的联合,该法律在处理某种类型的合同时规定了联合和超合同的经济运作。 反过来,在由明示条款链接的合同中,缔约方同意通过不同合同之间的联系将存在超合同经济运作,并且可以用准合同效力来衡量这种联系的程度。 由于它是私人自治的明确表现,因此在这些情况下对联盟的识别是通过一种解释学努力来进行的,这与当联盟尽管也来自私人自治但仍然隐含在超契约经济运作中时所验证的情况不同。 这种情况发生在两份或多份合同之间的联系主要是由于它们之间的联系而产生的情况下,无论法律规范或明示合同条款中是否规定了准合同效力。 这些案例组可以通过术语相关合同来识别。在这些情况下,正是由同样超契约的共同目的驱动的超契约经济运作,证明了承认特殊关系的合理性,并赋予了特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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